国卫办规划函〔2018〕31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:
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《关于批准发布<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>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7〕248号),我委组织编制的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《标准》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的重要依据。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,认真组织《标准》的学习、宣传和贯彻活动,确保辖区内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及从事相关建设管理、设计的人员全面掌握、准确理解、认真执行,进一步规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管理,提升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和水平。
各地在贯彻执行《标准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,以及修改、完善《标准》的意见建议,请及时反馈给主编单位。
附件: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
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
2018年5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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